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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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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颜师古考证,刺史起初有治所,常在秋分之月巡察郡国,郡国要派一名官员至郡界迎接.刺史主要督察六个方面的事务:强宗豪右田宅踰制,以强凌弱,以众暴寡;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,倍公向私,旁诏守利,侵渔百姓,聚敛为奸;二千石不恤疑狱,风厉杀人,怒则任刑,喜则yin赏,烦扰刻暴,剥截黎元,为百姓所疾,山崩石裂,祅祥讹言;二千石选署不平,苟阿所爱,蔽贤宠顽;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,请托所监;二千石违公下比,阿附豪强,通行货赂,割损正令。所谓的“强宗豪右”包括了贵族、列侯子弟和地方豪强。二千石是秩禄,指郡守。上述六条使刺史具有很高的权力,郡守和地方豪强稍有不慎就可能招致罢免,甚至杀身之祸。刺史之设确有利于监督地方官员和地方豪强,便于皇帝掌握地方吏治。但也有其弊端:一是由于秩位低,与行使的权力不对等,容易滋生**;二是每员刺史所督察的郡国范围地域广阔,而且又只是每年按期巡察,法令虽严,执行起来却有可能流于形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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