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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五章 定远县的朱元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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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启想要让高锦假扮商贩上街摆摊,可不是买点货物炊饼,扛着扁担上去游街叫卖就可以的。

明初时候因为天下未定,对城镇内的管理还是极为严格的,《明会典》上记录,在城镇之中,“凡侵占道路,而起盖房屋,及为园圃者,杖六十,各令复旧”;“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,笞四十。出水者勿论”。

也就是说,你乱搭乱建可不是警告你拆除就完事的,而是要吃板子的,乱扔垃圾倒脏水,鞭笞四十。

除了这些规定,对于破坏公共设施、不按规定行车,以及在禁区内摆摊设点、取土作坯、随地大小便等行为,也一律“问罪”,涉事者要被强行戴上刑具,在街头示众一个月,即所谓“枷号一个月发落”。

不过禁止摆摊设点的地方,一般也就在官府衙门周围,其余地方倒是没太多讲究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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